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,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和学习生活秩序,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,根据国家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针对成教自考学生的特点,结合我院成教自考办学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章违纪处分种类
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,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、情节、轻重、认识态度、悔改表现,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。
1.警告2.严重警告3.记过
4.留校察看5.勒令退学
第三章违纪情形及相应处理办法
第三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;策划、组织、煸动闹事、破坏安定团结,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者,给予以下处分:
1.经教育尚能认识改正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2.经教育尚无正确认识,态度不端正,坚持不改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、触犯国家刑律、违反治安管理条例,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,给予下列处分:
1.被判出管制、拘役、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;
2.被判以管制、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,属于过失犯罪,视情节、事实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;
3.依治安管理条例,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上七天以内者,给予记过处分;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上十天以内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十天以上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;
4.被收容审查释放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处分;如属无问题释放者,可免予处分;
5.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,被处以警告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6.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,被处以罚款,情节严重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7.以现金、饭菜票或其他物品为赌资参与或组织赌博者:
(1)初次参与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2)再次参与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(3)组织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8.收看、复制、传播淫秽物品者:
(1)凡参与收看淫秽录相片、淫书、淫画等淫秽物品者,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。
(2)复制、制作、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情节严重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第五条偷窃、骗取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,除追回脏物或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对于重犯者,加重处分。
第六条有意损坏公物者,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:
1.在桌椅、墙壁等公共设施或场所乱画乱刻,造成不良影响者;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2.价值在100元以上500以下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价值500元以上,态度恶劣,后果严重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第七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,视情节和态度,给予下列处分:
1.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2.参与者
(1)凡动手打人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(2)打架事件已终止,事后又聚众滋事,主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(3)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挑起事端,致使事态扩大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3.伪证者
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4.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
(1)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2)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5.聚众斗殴、持械行凶,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。
6.凡肇事、打架斗殴者,除对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,承担医疗费用外,还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。
7.对侮辱、殴打教师者,加重一级处分
第八条男女交往行为不得体、恋爱越轨或有流氓行为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1.在校区内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勾肩搭背等类似不得体行为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2.在同一寝室留宿异性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3.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,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4.未婚或没有生育证明怀孕,除强制采取措施中止怀孕外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5.凡有流氓行为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。
第九条在校期间,无故擅自离校者,视其情节,给予下列处分:
1.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五天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2.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五天以上十天以内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3.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十天以上十五天以内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4.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十五天以上二十天以内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5.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二十天以上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(计算擅自离校天数包括周末、教育实习、野外实习)。
第十条凡考试(考查)舞弊者(包括协同舞弊)除由省考试院自考处按有关规定处理外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以学习为天职,学院劝告学生不要经商,更不准在学生宿舍内经商。非法经营、转手倒卖,或有其它弄虚作假、欺骗他人的行为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严重警告直到勒令退学处分。
第十二条涂改、伪造证件、证明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,由此所造成一切后果,由当事者负责。
第十三条未经学院允许和办理外宿手续,一律不准在校外私自租房住宿,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四条留校察看的时间不少于半年。留校察看处分期满,由本人写出报告,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可解除留校察看;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;留校察看期间,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,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。
第十五条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但可以给予记过处分,按结业生对待或暂不办证。一年后,可由所在单位出具思想和工作表现证明,申请补发或补办毕业证书。
第十六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,可参照本条例相关的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第十七条各类违纪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,不予撤销并通知家长。
第四章违纪处理程序
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学生,由公安部门处理;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,由学院处理。
第十九条学生违纪由成教自考办提出处理意见,报院审批。对违纪学生的处理,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以事实为基础,以法规为准绳。材料要齐全(材料含:旁证、本人检查或交待、本人所在班委会的讨论意见、学院的综合处理意见),处分要恰当,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,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。对本人的申诉,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。
第五章附则
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实行,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,以本条例为准。